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17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6
实施时间: 2002-3-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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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市企业开展的类似业务可以比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料加工双代理是指外贸企业为工业企业代理进口料件并代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业务。企业开展的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可以比照国税函[2001]1030号规定,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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