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1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19
实施时间: 2002-2-19
失效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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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要求,现将呆帐税金清理及其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帐外呆帐税金的清理和核算
  (一)清理范围为列入帐外核算的待清理呆帐税金,即2001年5月1日前发生至清理时仍未缴纳的欠税及罚款。
  (二)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2002年3月底前,对列入帐外核算的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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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