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0]78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00-4-25
实施时间: 2000-5-1
失效时间: 2008-6-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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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民政局、残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策规定:
  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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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