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33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5
实施时间: 2001-12-25
失效时间: 2010-6-4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60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印发前,暂按以下原则和要求执行:
  一、钻石及钻石饰品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钻石及钻石饰品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业务。
  二、从事钻石及钻石饰品销售、或兼营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销售额。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10]12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6-4
实施时间:201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