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51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6
实施时间: 2001-10-1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81号)的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我市国税系统在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时,向纳税人开具全国统一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简称《完税证》),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完税证使用的时间和步骤
  各区县局在收取“两费”使用《完税证》的时间和步骤按照市局推广使用发票管理软件的时间和步骤同步进行即:
  (一)宣武、大兴、昌平、怀柔、延庆、平谷、开发区、西站、......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