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复制品具体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9]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4
实施时间: 2009-1-4
失效时间: 2009-10-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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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文)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现将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一、线面:线面、面尾、童乐面、龙须面、金梭面、棋只面。  二、粉干:粉干、兴化粉、米粉燕、锅边粉(片)、元霄粉、术米[米齐]、米粉、炒米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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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国税函[2009]127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3
实施时间: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