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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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以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做好2009年度我市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为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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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rar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年度申报).rar    
3.《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适用于申报税目除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外其它税目的补(退)税申报).zip    
4.《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适用律师事务所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以及承包承租经营者申报个人所得税).zip    
5.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填报要求和说明.rar    
6.《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委托书》.rar    
7.《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关于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的声明》.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