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医疗就诊证工本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6]4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6-5
实施时间: 2006-6-5
失效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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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干部保健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上海市医疗就诊证〉工本费的请示》(沪干保[2006]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的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当事人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就诊证遗失或损坏的,向申请补发或换发医疗就诊证的当事人收取工本费。
  二、医疗就诊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0元。向当事人初次发放和正常换发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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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