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6]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3-21
实施时间: 2006-3-2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70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
  (一)失业人员: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本市下岗失业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免缴收费项目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