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利用档案收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5]9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12-28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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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档案局、市规划局:
  市档案局《关于申请调整上海市档案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沪档发〔2005〕18号)收悉。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档案保护费项目下分设利用一般档案和珍贵档案收费项目,对利用录音、影像、照片和图纸等档案的对象收取档案保护费。调整后的档案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利用档案收费的执收主体为市、区县综合档案馆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城建档案馆。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档案馆收费政策另行制定。
  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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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上海市、区县综合档案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doc    
附件2:上海市城建档案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doc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关于“档案业务人员资格培训费”的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1]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1-5-10
实施时间:2011-5-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