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04]2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发文时间: 2004-9-10
实施时间: 2004-10-1
失效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53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
  为了确保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委〈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沪财库[2004]27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凡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