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21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30
实施时间: 2001-8-1
失效时间: 2004-9-8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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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范围内生产或经营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领取并如实填写《北京市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附后,暂由各分局自印),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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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北京市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书.doc    
2.检测类别与项目.doc    
修正:
注:根据2004年9月8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43号)文件“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19号)中各条款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的规定,
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24号)文件规定,本文涉及行政审批程序的内容从即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