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21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8
实施时间: 2001-8-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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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2001年发生且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于200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按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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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