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实物投资行为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45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7
实施时间: 2001-8-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37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宣武区、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接到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关于石景山发电总厂改制涉及增值税问题的报告》,经了解,原石景山发电总厂(以下简称石电总厂)为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包括石景山热电厂、京西发电厂、113电站及官厅、下马岭、下苇甸梯级水电站。改制前,石电总厂在石景山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按照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00年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的要求,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对石电总厂进行改制,将其评估后的生产经营性净资产一部分以投资入股方式与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等四家单位共同组建“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热电,注册在石景山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