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9]3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2
实施时间: 2009-5-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9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权限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由省地税局负责审批;
  (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由省地税局负责审批;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