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4]20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8
实施时间: 2004-7-28
失效时间: 2010-6-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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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应在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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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10]119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6-2
实施时间:20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