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38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6
实施时间: 2001-7-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4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新成立的区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以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支付开办费不足的部分,应由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并报经市国家税务局专项审批后,方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请依照执行。
  2001年7月16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