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15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
实施时间: 2001-7-1
失效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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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在市局商市地税局研究制定对共征共管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2000年底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以下简称2000年底基数)冲减办法前,现就有关中央汇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冲减2000年底基数问题明确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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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3]1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3-13
实施时间:2003-3-1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