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1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0
实施时间: 2000-1-20
失效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0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制度实施办法》和税收法规的规定,对北京市商业银行及其所属支行进行税收管理。
  二、北京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致使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超过规定比......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补充意见部分第六条“仅限于从一级市场购入的国库券自始至终持有到期兑付并抵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利息收入。”
变更为“仅限于银行购买(包括从一级和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自始至终持有到期兑付的利息收入。”
变更依据: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函[2001]30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1-5-22
实施时间:2001-5-22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