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 浙国税计[2006]2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4
实施时间: 2006-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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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适应税收票证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组织税款、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简称税款)时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的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税务检查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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