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7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26
实施时间: 2001-3-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8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凡从事生产、经营、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在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直属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均为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法自觉履行自核自缴、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二、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中&ld......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