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3
实施时间: 2009-3-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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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税前扣除类
  1、问: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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