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二[2000]24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8
实施时间: 2000-10-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34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对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其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仍可按原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凡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暂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征[1997]23号)规定执行”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