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劳社劳薪[2004]12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4-7-5
实施时间: 2004-7-5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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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国税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 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各类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对在没有降温设施车间作业和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要适时调整作业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并切实做好职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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