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二[1999]19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4-15
实施时间: 1999-4-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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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程序。
  总机构申请提取(分摊)管理费,除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的以外,应先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并附上一年度管理费收支情况表和当年申请管理费金额的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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