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7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1
实施时间: 2001-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58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总体安排,自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将在西城、海淀、宣武三区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暂由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并发放。
  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需将发放给有关医药商店的《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数量、号码抄送医药商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三、医药商店使用《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出现的问题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