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2]1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2-8-9
实施时间: 2002-9-10
失效时间: 2011-5-10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652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本市自1997年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以来,在各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得到了重视,广大会计人员逐步提高了对参加继续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和学习的自觉性,从而对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培训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办学质量,使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局根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1]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1-5-10
实施时间:201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