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18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7
实施时间: 2000-11-7
失效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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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新的《税收会计制度》自1999年1月施行以来,通过各级税务部门的努力,使税收会计在加强税收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工作中也发现有的单位征前减免税金、欠税、发票保证金未纳入税收会计核算;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没有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完整核算;以及以个人务义开设存款帐户或储蓄存折暂存已征税款未及时入库造成税款延压等问题。存在以上问题主要是由于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同时也有核算环节原始凭证传递不顺畅、缺少核算数据等原因。为此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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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