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11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6
实施时间: 2000-7-6
失效时间: 2002-1-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和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多层次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中央股份入库比例计算依照附后举例)
  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所得税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京财预[2002]19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2-1-31
实施时间: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