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9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
实施时间: 2000-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6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情况补充如下:
  一、对2000年1月1日至各局接到本通知之前,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床、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已开出的普通发票,如购货方要求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给予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审批手续由各局研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