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1999]20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2-29
实施时间: 1999-12-2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5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关于复议期限的规定以及我局系统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决定对现行税务行政执法使用的文书进行部分修改,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原简易程序......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第二条、第三条(三)“告知复议、诉讼权利部分统一为‘如对本批复有争议,可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附件:新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样式(五种)

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