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所[2000]27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9
实施时间: 2000-5-9
失效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51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市局已于1999年5月以京国税[1999]073号文件转发,执行一年来,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如某一年度没有发生技术开发费,其下一年度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列支,不能实行增长达到10%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