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苏州销售公司2004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6
实施时间: 2005-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78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2004年度所属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陕国税函[2004]587号)精神,同意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苏州销售公司2004年度向其总机构上缴管理费5万元。其在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元月六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