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2004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5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18
实施时间: 2005-2-18
法规类型: 银行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76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广东发展银行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72号)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23号)的规定,同意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2004年度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在55万元标准之内据实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