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供电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34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17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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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江苏省电力公司(部网)(以下简称“部网”)和江苏省电力公司(省网)(以下简称“省网”)及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部网和省网均属于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实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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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 一、部网和省网均属于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电力产品的预征、结算仍按苏国税函[2004]28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