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0]5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1
实施时间: 2000-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IT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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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符合以下要求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单独销售的软件,应与其它销售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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