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1999]22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1-18
实施时间: 1999-11-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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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单位出口商品时,一律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且加盖发票监制章的“贵州省xx企业(单位)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出口专用发票”),企业和单位自制的出口商品票据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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