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8]2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8
实施时间: 2008-8-8
法规类型: 海关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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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情况以及稽查部门案件稽查情况发现,近期利用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异地海关完税凭证,由于协查的回复率不高,致使大量比对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无法及时确定真假,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堵塞税收漏洞,现就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采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海关完税凭证票面内容,逐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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