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8]4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3
实施时间: 2008-4-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6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居民企业在我省内(不含厦门)跨市、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另行明确。未明确之前,对省内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暂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