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6]39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2
实施时间: 2006-12-12
失效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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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局已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转发各地。为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和增值税减免管理,现将有关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此次政策调整后木片产品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所列&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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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