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6]38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5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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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将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2.3%。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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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