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10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6
实施时间: 2004-3-16
法规类型: 银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41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境外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镇国税发[2003]198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4]277号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2年12月与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外债登记债务编号:200332110050001001),贷款13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7年,利率为六个月LIBOR+1%。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