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1999]26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4-30
实施时间: 1999-1-1
失效时间: 2010-1-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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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税政业务会议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的问题
  按增值税有关规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纳税人销售货物结算方式确定,不能仅以发出商品时间或开具发票的时间确认。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发出商品与开具发票的时间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应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以开具发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有关代理进口业务纳税的问题
  对于纳税人委托代理进口货物,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2号文的规定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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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7
实施时间:20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