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拆除外购房屋建筑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14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14
实施时间: 2004-4-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77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拆除外购房屋建筑物能否作固定资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通国税发[2004]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启东蓝天热电有限公司受让有关企业的房屋建筑物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其损失不得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