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14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12
实施时间: 2004-4-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41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苏国税发[1998]552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2000]520号)规定,经审核,同意江苏省电力公司2002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21900192.04元在税前列支,并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