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89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7-14
实施时间: 2004-7-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8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中“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