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28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3
实施时间: 2004-8-1
失效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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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局对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2003年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结算情况和对2004年应纳增值税的预测,结合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的现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72号、国税函[1998]484号、国税发明电[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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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