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未按规定期限预缴企业所得税计征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31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9
实施时间: 2004-9-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19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企业延期申报缴纳所得税是否计征滞纳金问题的请示》(锡国税[2004]195号)收悉,关于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分公司在2004年1月份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03年11月份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否计征滞纳金,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五条“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的规定,“对纳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