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云港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36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1
实施时间: 2004-11-11
法规类型: 银行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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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连云港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超比例计提折旧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第二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考虑到历史与现状,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应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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