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常州市林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入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41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2
实施时间: 2004-12-22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98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常国税发[2004]102号)悉,经研究,现对常州市林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的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二条:“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苏国税发[2008]18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01
实施时间:2009-01-01